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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2013-03-11 00:00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-人文教育学院 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-人文教育学院
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 
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,建设“实事求是、开拓创新、厚德博学、尊师重学”的优良校风,根据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:
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勒令退学;(6)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。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(至少半年)或给予记过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,可按期解除;有立功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;坚持不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和公共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:
(一)对进行打、砸、抢、烧、杀、等犯罪活动者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对于组织参与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煽动和制造动乱的非法组织、非法刊物的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,情节较轻、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对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静坐、罢课、罢餐等活动的策划者、组织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对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处分,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对情节较轻,能认真检讨悔悟并积极揭出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四)对于公开发表或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,经过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情节较轻并能认真检查悔过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制定、印刷、书写和组织张贴、散发反革命标语、传单、大小字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受人唆使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、传单和大小字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六)外出串联、煽动罢工停产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开除学籍处分。情节较轻,能认真检讨悔悟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七)对于接待处来人员串联、听信和传播谣言,组织策划动乱活动,情节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情节较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较轻并能认真检查悔过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八)侮辱或诽谤他人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九)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,组织或煽动闹事,破坏学校安全团结,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第三条(一)至(七)发生在校外者,除开除学籍处分不变外,其它均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五条 违犯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:
(一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被判处以管制、拘役、徒刑并宣布了缓期执行者(属过失犯罪)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四)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(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)
(五)违反有关法规,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六条 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一)小偷小摸,作案价值累计在50元以下(不含本数,以下同)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小偷小摸,作案价值累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小偷小摸,作案价值累计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,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四)小偷小摸,作案价值累计在200元以上者,或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窃得财物,不论价值多少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六)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七条 参与打麻将、赌 博者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学生在校期间,禁止打麻将、否则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凡参与赌博者,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为赌博提供赌场、赌具,给予记过处分,同时参与赌博得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在校内赌博为首的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打架、群殴者:
(一)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,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):
(1)虽然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2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记过记分。
(3)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4)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策划者:
(1)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2)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三)打架者
(1)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2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3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并产生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五)伪证者:
(1)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2)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。
(六)提供凶器者:
(1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(2)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3)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预谋策划群殴或勾结校内外非学生人员打架斗殴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八)在打架过程中,持械打人者,在原条款上均加重一级处分。
(九)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私下勒索财物或对威胁他人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十)凡肇事、打架斗殴者,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,承担医药费用。
第九条 侮辱、威胁、殴打教师者:
(一)侮辱教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以暴力威胁教师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三)殴打教师者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。
第十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(旷课一天,按实际考勤时间计):
(一)10—15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16—20节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21—30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四)31—49节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处理如下:
(一)学生在考场有交头接耳、夹带小抄、揄看他人试卷、偷看有关书籍和笔记、传递答案(包括协同作弊)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(二)替他人考试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指使他人代考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三)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四)盗取试卷或试题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五)毕业考试作弊者,给予记过处分,随同下届毕业班补考。
(六)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七)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以零分计,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。
(八)在校各种类型的考试中,替人考试、找人替考者参照校内有关条款处理。
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,除赔偿和罚款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一)损坏公物,罚款金额50元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损坏公物,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损坏公物后果严重,经教育没有深刻认识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 第十三条 违章用电者:
(一)除没收电器外,按供电局规定扣六个月电费(以电器实际瓦数)。
(二)违章电器超过500W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,创造经济赔偿外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四条 侮辱妇女、道德败坏者:
(一)未造成严重后果,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情节严重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散布封建迷信、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、反动淫秽书画、收听、收看淫秽录音、录像制品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,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(四)制作、复制、传播、隐匿淫秽物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生活作风越轨者:
(一)非法同宿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。
(二)生活作风越轨者:
(1)情节轻微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2)情节严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3)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,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、家庭和玩弄异性,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悔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有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明、涂改证件、涂改成绩和涂改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八条 在学校举行的各种类型的比赛(如;两队一操、运动会、越野赛、歌咏比赛、三字一话及其它各种形式)中,有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行为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第十九条 凡圈画、涂改、污染、私自拆散、偷窃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,除按规定赔偿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条 私拆别人信件、邮件,破坏私人财物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纪律、扰乱正常秩序者:
(一)扰乱课堂、图书馆秩序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不遵守学生宿舍规定,扰乱学生宿舍秩序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三)不遵守食堂管理规定,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四)酗酒寻衅滋事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五)有倒买倒卖、投机倒把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者,情节轻微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参与非法经商情节严重,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六)在教室、宿舍使用音响等器材音量过大,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,不听劝阻者,以及有其他类似的不文明行为,不听制止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七)未经公寓管理办或学生科批准同意,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,可参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从轻处理;
(一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。
(二)积极主动检举、揭发他人违纪行为,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。
第二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。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。
(三)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。
(四)屡教不改的。
(五)在本校受过处分的。
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:
(一)给予学生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校区讨论决定,报学生处备案;给予学生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校区拿出初步处理意见,报学生处批准;给予学生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校区提出处理意见,学生处负责审查,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(二)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,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。处理根据要准确,处分要适当,应有本人的检查材料、必要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,以及所在校区处理意见,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。
(三)对学生的处理结论,允许本人申辨、申诉和保留意见,对本人的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,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。
(1)犯有第四条至第九条,由保卫处审核复议。
(2)犯有第十条至第十一条,由教务处审核复议。
(3)犯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,由总务处审核复议。
(4)犯有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,由学生处审核复议。
(5)校区复查部门复议后,意见仍不统一时,报院领导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撤消。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,装入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七条 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八条 受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迅速办理离校手续。凡无理取闹,拒不离校者,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,令其限期离校。
 
鹤壁职业技术学院
2012年6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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